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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投标保证金交纳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退还的规定。现决定自2015年4月20日起,全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停止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统一交纳制度,投标保证金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收取。《江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要求取消,《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统一交纳的通知》同时废止。请各级财政部门及时做好本辖区内的各项采购文件、公告要求的衔接工作。
江西省财政厅
2015年4月13日